近代中国曾签订过多份不平等条约,近代这些条约大多是中国在中国遭受外国侵略和强迫开放的背景下签订的。
最早的签订不平等条约可以追溯到1842年的《南京条约》。此条约是条约清朝与英国签订的,其内容包括中国割让香港、近代开放五个港口、中国赔款等。签订此后,条约清朝陆续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近代如1858年的中国《天津条约》、1860年的签订《北京条约》等。
除英国外,条约其他西方列强也加入了对中国的近代“瓜分”行列。1876年,中国清朝与日本签订了《日本条约》,签订割让了台湾和澎湖列岛,开放新港、高雄两港口。1885年,法国与中国签订了《蒲甘条约》,得到了广西和云南的一些特权。1895年,清朝与日本再次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开放深圳、厦门两港口,赔款等。
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不平等条约问题仍然存在。1915年,中国被迫签订了《古巴条约》,承认日本在东北地区的特殊权益。1919年,中国参加巴黎和会,但国际社会并未给予中国平等待遇,使得中国人民对不平等条约问题产生了更深的反感。
总之,近代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痛苦的经历,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尊严而进行不屈不挠抗争的历程。